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政府行为,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求,决定停止执行《关于打造长三角地区特色产业基地的政策措施》(泰政发〔2017〕143号)部分条款,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推动产业高端化发展第(一)项聚力发展三大主导产业第4条:“打造光伏应用示范工程,有序推进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自身厂房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使用本地光伏产品占设备投资总额80%以上,且报批手续完备的,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补贴外,自发电之日起,按实际发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1元补贴,补贴期限暂定至2020年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打造长三角地区特色产业基地的政策措施》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关于打造长三角地区特色产业基地的政策措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打造长三角地区特色产业基地的政策措施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发展动能转换,推进制造业迈向中高端,将我市打造成为长三角地区特色产业基地,根据《江苏省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推动产业高端化发展
(一)聚力发展三大主导产业。
1.以创新成果产业化为重点,推进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到2020年,产销规模突破2000亿元。对新投产的一类新药、三类医疗器械,按产业化进程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取得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对新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每个品种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药品、医疗器械单品种年开票销售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2.以提升新船研发能力和拓展市场空间为重点,实现高技术船舶及海工装备产业稳中有进,到2020年,产销规模突破1500亿元。对企业研发制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高附加值船型和超级节能环保船舶,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新接订单,按新接订单累计金额每1亿元给予最高8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鼓励企业抢抓军民融合发展机遇进入军船建造行列,对签单军船建造的,按合同履约金额每1亿元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鼓励企业加快进入海工装备领域,对开发海洋油气资源开发装备、海工装备专用设备和水下生产系统及关键设备等项目的,按合同履约金额每1亿元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
3.以新品研发和项目产业化为重点,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壮大,到2020年,产销规模突破500亿元。对企业研发生产能效等级达到一级的新产品,年开票销售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装备(产品)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技术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4.以补强产业链和应用示范为重点,推进新能源产业迅速扩张,到2020年,产销规模突破1000亿元。对新招引或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自主申请,取得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许可,并实现市场销售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二)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
5.以软件企业培大育强为重点,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到2020年,销售收入突破120亿元。对当年软件开票销售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入选省规划布局内规模型、潜力型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搭建大数据、云计算、电子商务等信息技术平台,为本地企业提供第三方技术服务的软件和互联网企业,按照平台服务收入的3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6.以新模式、新业态示范推广为重点,每年培育10家服务型制造重点企业,推进制造业企业向服务型转变。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总集成总承包、个性化定制、在线支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品牌管理、创意服务、融资租赁服务等新模式、新业态,按不超过项目投入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7.以培育工业设计企业和鼓励工业设计外包为重点,每年培育1~2家省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推进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加国家、省工业设计大赛,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外包方式进行工业设计活动,按不超过外包项目合同履约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
8.以重点物流企业培育和智慧物流建设为重点,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4A级、5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重点物流园区(基地)、省级重点物流企业、省级智慧物流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物流企业引进先进装备和实施信息化改造项目,享有与制造业企业同等的奖补政策。
9.以推进全方位质量技术基础服务为重点,大力发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鼓励企业剥离实验室,面向社会开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对企业新设立的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新取得国家计量认证资质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三)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10.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对上年度技术设备投资额突破300万元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技术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50万元。
11.实施智能制造提升工程,建立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化改造项目培育库,有序推进试点示范,到2020年,力争建成1~2家智能工厂、100个智能车间,带动1000家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项目。对新认定为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省示范智能车间、市示范智能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列入市智能工厂重点建设计划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建成后被认定为国家、省示范智能工厂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积极推进机器人应用,到2020年,累计新增工业机器人1000台以上。对投入使用的工业机器人项目,机器人及系统集成总价不低于20万元/台,且机器人本体不低于10万元/台,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2个月的,按照不超过机器人总价(含系统集成)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
(四)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12.以鼓励军工技术转民用、民营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研制为重点,实现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当年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国军标体系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证书的,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批国家、省国防科工办重大军民融合研制项目的,分别给予项目主体最高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注册成为军队物资采购供应商并首次承担合同任务的,按首次合同履约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军民融合示范基地和省级经济动员中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军民融合示范基地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五)打造领军企业。
13.开展领军企业培育工程,建立领导挂钩联系制度和直通车服务制度,到2020年,力争2~3家企业进入全国500强,5~8家企业进入中国制造业500强,培育20家左右具有自主品牌的地标型企业。对首次进入全国500强和中国制造业500强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实行工业开票销售增量贡献分档奖励,对当年开票销售与入库税金同步增长的企业,当年新增开票销售1~5亿元、5~10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按净增开票销售最高10万元/亿元、15万元/亿元、20万元/亿元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500万元。每年评选一批行业领军企业,每两年评选一批功勋企业家,由市政府表彰奖励。
(六)培育“专精特新”和科技“小巨人”企业。
14.实施“专精特新”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建立培育库,到2020年,创省级“专精特新”产品40个以上,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30家以上。挖掘一批有潜力的企业列入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目录,实现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零的突破。对国家认定的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省级“专精特新”示范认定的企业(产品)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当年其专利新产品开票销售突破500万元的,按不超过新产品开票销售的2%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对新获市级认定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年开票销售突破2000万元,且开票销售、入库税金两项指标增幅均达20%以上的中小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三、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七)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15.以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为重点,提高制造业协同创新水平,到2020年,建成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1~2个,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3个以上,攻克一批行业共性技术。支持龙头企业承担或参与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开展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试点工作,对新认定的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16.强化企业创新载体建设,到2020年,建成省级以上技术创新示范企业10家以上。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建立创新创业平台,对新认定的市级“双创平台”,给予10万元奖励。
17.鼓励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新鉴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或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其当年开票销售突破500万元的,按不超过新技术、新产品开票销售的2%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示范应用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
(八)加强企业质量标准品牌建设。
18.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工信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省级社会责任建设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江苏省质量信用3A级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19.引导企业强化标准引领,对新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及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主导或主要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含省级以上团体联盟标准)的,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考评验收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标准化良好行为4A级、3A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20.引导企业提升品牌层次,对首次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工信部工业企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和入选年度省“自主工业品牌50强”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的开发区(园区)、江苏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1.传承发展历史经典产业,制定实施《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发展3年行动方案》,对新认定的省级历史经典产业示范企业(示范工作室),给予30万元奖励。
(九)提升企业互联网化水平。
22.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和融合创新试点示范,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工信部两化融合贯标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企业、省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示范企业、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23.支持企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鼓励企业围绕研发设计协同化、生产管控集成化、购销经营平台化、制造服务网络化等重点环节提升互联网融合创新发展水平。对企业在上述重点环节实施信息化改造、软件和配套硬件等投资达200万元以上,且软件投资占比不低于30%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入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50万元。
四、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十)实施企业绿色低碳改造。
24.以提升工业能效、推进绿色发展为抓手,支持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节能量给予最高400元/吨标准煤奖励,单个企业最高80万元。鼓励企业落实国家、省淘汰落后用能设备相关要求,并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绿色制造项目,按不超过技术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对重点污染企业建设环保风险点在线监测系统的,按不超过监测软件及设备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鼓励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发展再制造产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给予分档奖励,最高50万元。
(十一)完善工业绿色低碳管理机制。
25.在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等高耗能行业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实施新增产能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推进“互联网+能效管理”模式,对建成能源在线监测体系的企业,按不超过监测软件及设备投入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对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并通过市级评价或有权机构认证的企业,以及通过有权机构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26.积极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国家、省、市年度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或行政性关闭小企业计划的,按该产能涉及的在岗职工人均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最高50万元。
五、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十二)开展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
27.建立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监测系统,以单位用地税收等指标为主要评价内容,建立企业综合评价制度。以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实施企业分类管理,探索用能、用电、用地、用水、排污权等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推动资源要素向高效益、高产出、高技术、高成长性企业集聚,倒逼落后和严重过剩产能退出、低效企业转型。
(十三)优化产业用地保障。
28.推进工业用地“腾笼换鸟”,加大低效工业企业用地再开发力度,通过化解、淘汰低端低效产能腾出土地,优先用于实施新兴产业和转型升级项目。坚持工业项目用地投资产出强度和规划指标“双控”政策,实施工业项目用地准入综合评估和履约保证金制度,严把项目供地准入关,促进企业项目投产达效。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推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和弹性年期出让,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十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29.全面落实国家、省扶持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精准落实好国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值税抵扣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小微企业、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0.设立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2亿元的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用于本政策中财政奖补政策的落实,并视市级财力增收情况,逐年增加专项资金预算,持续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创新发展。
(十五)深化“放管服”改革。
31.进一步简政放权,清理规范涉审中介,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推进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实现部门数据互联共享,推动政务服务信息向社会开放。分领域、分行业制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事项、产业政策明确的调控事项、创新发展需要的服务事项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32.拓展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每年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划拨一定比例,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重点支持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在智能制造、两化融合、工业设计、节能降耗、绿色发展等领域开展政策宣传、技术培训、融资对接、法律服务、咨询诊断等活动。
33.切实降低企业运行成本,认真落实省、市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各项政策,加大涉企收费清理力度,加强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的规范管理,合理降低办税成本及融资、物流、用能、用工等企业外部成本,不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六、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另有规定外,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泰州市区(含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奖补资金由市、区按财力分享比例共同负担。同一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奖补政策的,按就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补。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资金申报审核管理。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参照本政策执行。
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市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泰州市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泰政发〔2015〕3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设立泰州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16〕73号)同时废止,之前制定的工业经济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