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链接
link之家
链接快照平台
  • 输入网页链接,自动生成快照
  • 标签化管理网页链接
相关文章推荐
直爽的小摩托  ·  sockets - How can I ...·  1 年前    · 
瘦瘦的竹笋  ·  What is the meaning ...·  1 年前    ·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涉及专业内容且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地图,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申请人地图修改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一)《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4号令)第15条: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二)《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664号令)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二十条 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依照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审核依据进行审核。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世界地图、历史地图、时事宣传地图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商外交部进行审核。 《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4号令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地图审核申请人。 禁止性要求 定期检验及依据 辽宁政务服务网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过程。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7号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大厅窗口:024-83988551;处室:024-62789064。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在正式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前,由编制出版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1.【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4号令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 送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仅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2.【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77号,2017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 地图上表达的其他专业内容、信息、数据等,国家对其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 1.【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4号令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 送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仅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2.【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77号,2017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申请地图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用于互联网服务等方面的地图产品,还应当提供地图内容审核软硬件条件;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 (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二)直接引用古地图; (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 (四)利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进行编辑调整。 1.【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4号令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 送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仅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2.【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77号,2017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申请地图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用于互联网服务等方面的地图产品,还应当提供地图内容审核软硬件条件;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 (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二)直接引用古地图; (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 (四)利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进行编辑调整。 【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4号令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 送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仅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地图内容审查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配备地图内容审查专业人员。地图内容审查专业人员应当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方能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 辽宁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所有送审的地图都需要提交保密技术处理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吗?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如在地图编制中未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或相关部门涉密信息的,不需要提交保密技术处理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 什么情况可以不提供地图编制单位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测绘资质证书:    (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二)直接引用古地图;    (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    (四)利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进行编辑调整。 除上述情形外,需提供地图编制单位资质证书。 申请人在提交审批申请时,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供真实的申请材料, 如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机关将不予受理。 对已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立即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将申请人列入《不诚信黑名单公示栏》。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骗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向行政机关申请该行政职权事项, 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包含涉密或敏感信息的申报材料,申请人禁止通过网络上报,可在线下提交纸质材料。 由于京哈高速沈山段开展路面及桥梁养护维修施工,施工期间将封闭部分车道, 个别路段借用对向车道通行,为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从即日起至2019年10月20 日,京哈高速沈山段沈阳至盘锦管段,车货总宽超过4.5米的大件运输车辆不予审批和通行; 京哈高速沈山段锦州至葫芦岛管段,车货总宽超过3.75米的大件运输车辆不予审批和通行,请大件运输企业和个人另择线路通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6月11日
按照《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试运行的通知》(辽住建建改〔2020〕4号),自2020年9月25日起,建筑业企业资质已改为电子化申报,取消纸质材料,请在系统提交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原件前往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对材料,超期或原件及复印件不一致将退回该申请。各地区材料核对地点及联系电话如下:
大连市: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二楼北区04窗口),联系电话:0411-65850252
鞍山市:鞍山市住建局建改科(312室),联系电话:0412-5588130
抚顺市:抚顺市住建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联系电话:024-52867459
本溪市: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02室(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336栋),联系电话:024-44521076
丹东市:丹东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丹东市振兴区浪头镇金河大街199号),联系电话:0415-6123150
锦州市:锦州市住建局(华信大厦),联系电话:0416-2897990
营口市:营口市城乡建设与公用事业中心(营口市站前区市府路北21号107房间),联系电话:0417-2678506
阜新市:阜新市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中心市场服务部(阜新市细河区东风路76号(原人防办)105室),联系电话:0418-2889037
辽阳市:辽阳市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辽阳市白塔区文圣路77号306房间)0419-3133588
盘锦市: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270号盘锦市营商环境建设局三楼住建局窗口,联系电话:0427-6692970
铁岭市:铁岭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4楼住建窗口,联系电话:024-72851661
朝阳市:朝阳市行政审批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路1B二楼大厅),联系电话:0421-2639511
葫芦岛市:葫芦岛市建筑工程服务中心(葫芦岛市龙港区滨海街道龙警街12号住建局1楼建筑业企业科114室),联系电话:0429-3113766
沈抚新区: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城市建设局(沈阳市浑南区金枫街75-1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城市建设局706室),联系电话:024-67980135
特此公告。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