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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让雅士利赔4000万美元 ,“结石宝宝”父亲的请求离谱吗? |新京报快评

4000万美元,表面看似不少,可如果站在一个孩子受害、无辜被关、妻离子散的父亲角度,郭利要求“不菲赔偿”的心情,并不难于理解。

文 | 杨晨

10年了,“结石宝宝”事件仍余波未平。

据封面新闻报道,“结石宝宝”父亲郭利日前发布《致雅士利(国际)乳业公开信》,要求雅士利集团兑现1000万美元的赔偿协议,另提出追加对其本人和家庭造成的伤害综合(精神)赔偿金3000万美元。

4000万美元,如果换算成人民币,就是将近3亿元,这的确是一笔不菲的赔偿请求。

如果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像郭利这种再审改判无罪的情况,“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16日下发的通知,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42.30元,也就能获赔40余万元,即便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也极为有限。

当然,这仅是针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并没有包括侵权者的民事赔偿。当初,因为雅士利旗下的施恩奶粉,“三聚氰胺含量高达132.9mg/kg,超过国家限量的132倍”,导致了郭利两岁半的女儿患上严重的肾结石,作为被侵权者的监护人,郭利有权利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雅士利集团“承担侵权责任”。

这笔侵权赔偿应该是多少呢?根据《侵权责任法》,“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如果“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除了诉讼渠道外,侵权“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根据报道,郭利与雅士利集团之间曾“达成40万的和解协议”,在“重新讨论赔偿事宜”中,郭利要求对方“再赔偿300万元”,这都可以视为双方协商赔偿费用的过程。

但是,随着郭利的被捕和入罪,这一过程并未完成。也就是说,在郭利与雅士利集团之间,仍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进行充分“协商”。

尽管2013年7月16日,蒙牛乳业的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收购雅士利国际的议案,蒙牛总裁孙伊萍出任雅士利董事会主席,丁圣、吴景水、李东明等人进入雅士利董事会,管理层进行了“大换血”,但继承了雅士利“家底”的蒙牛,也应依法承担起雅士利的“债务”。因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郭利向雅士利索赔,“新东家”蒙牛也责无旁贷。

至于这笔赔偿费用该多少,并没有法定上限。赔偿4000万美元,只要“你情我愿”,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4000万美元,表面看似不少,可如果站在一个孩子受害、无辜被关、妻离子散的父亲角度,郭利要求“不菲赔偿”的心情,并不难于理解。

当初,因为雅士利集团的“报案”,正在“协商”的他被公安机关逮捕,继而被判刑入狱5年。

在事件旁观者的眼中,这一幕简而言之,就是一个曾经的民事侵权者通过公权力的不当追究,让一个所谓的“敲诈勒索者”付出了过于惨重的代价。

此前,郭利是同声传译。然而,在与雅士利集团的赔偿交涉中,他不仅失去了5年的宝贵人身自由,失去了社会地位和高薪工作,而且失去了妻子和孩子。

在监狱服刑期间,郭利的妻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他与女儿长达一年半的时间没有见面。一番人生的“过山车”,制造了一连串人生悲情,足以让任何人为之痛惜。

与狼狈的郭利相比,如今的雅士利集团“如日中天”,已发展成为一家以婴幼儿奶粉为核心产品的现代化大型企业。

面对一个相对弱势的公民,这样一家以价值和质量作为“金字招牌”的市场巨头,如何对自己曾经犯下的“错误”作出回应,依法赔偿对方损失,不仅体现公司的法治素养,也检验着企业的社会良心。

编辑:新吾 杨梓铭 校对:范锦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