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会简史
1960
年
8
月
16
日
,塞浦路斯共和国独立,结束了英国的殖民统治。当天,权力交接仪式在议会举行。英国最后一任塞浦路斯总督卸任。独立后,大主教马卡里奥斯三世出任塞浦路斯共和国首任总统。
塞浦路斯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制。总统和部长委员会行使行政权;共和国最高法院享有司法权;立法权属于议会。
1960
年
7
月
31
日
,历史上首次举行议会选举,选举产生
50
名议员,其中希腊族议员
35
人,占
70%
;土耳其族议员
15
人,占
30%
。
由于新宪法存在一定缺陷,新议会的正常运作遇到巨大困难。宪法虽然确保了公民的自由和基本权利,但也给后来国家的分裂埋下了伏笔。比如,两族议员都是由两族选民分别选出,选出的议员只代表本族的利益。宪法中规定,议员享有否决权,常常出现处于少数地位的土族议员否决占多数的希族议员的提案的情况。
1961
年,土族议员否决了有关税收的法案,直接导致共和国在长达四年时间内缺少相应的法律。
1963
年两族发生冲突后,
15
名土族议员退出了塞议会,他们的席位空缺至今。同时,所有的土族政府官员也退出塞中央和地方政府。但议会继续开展日常工作,并对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
之后几年,塞浦路斯的政治体制发生了重要变化。三名土族内阁部长离任后留下的空缺,由希族人填补。最高宪法法院更名为最高法院。
鉴于
1963
年两族发生冲突,政治局势动荡,原定于
1965
年
7
月举行的议会选举被迫延期至
1970
年
7
月
5
日
。期间,议员的任期每年通过相应的法案得到延长。
1974
年
7
月
15
日
,塞发生军事政变。
20
日,土耳其军队出兵塞岛进行干预,使用武力将居住在塞北部的希族人全部驱赶到塞南部定居,将居住在塞南部的土族人全部转移到塞北部定居,从而造成塞岛南北分裂的局面至今。新一届议会选举也再一次被迫推迟至
1976
年
9
月
5
日
。
在任期内,新议会与行政机构合作,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补偿损失、安置难民、重振经济的法案,并在国内外积极致力于塞浦路斯问题得到公正、持久的解决。
1985
年
6
月
20
日
,议会决定将议员席位增加至
80
席,其中
56
席为希族议员,
24
席为土族议员,保证了宪法所规定的希、土两族议员人数
7
︰
3
的比例维持不变。在此之前,议会仅有
50
名议员,无法满足日常运作和各委员会的工作需要。议员席位的增加也使得议会有能力参与更多议会性质的国际组织。
二、议会地位
塞浦路斯共和国
1960
年公布的宪法规定,塞浦路斯政体是总统共和国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代表国家行使各项职权。最高法院拥有司法权。议会则享有立法权。塞议会的对内对外活动经费在政府预算中单列。每年审议通过后,议会按照预算额开展内外活动。
2009
年塞议会预算为
2200
万欧元。
议会和内阁分立,内阁部长不能同时为议员。总统有权否决议会通过的有关外交、国防和安全方面的法律,但对议会通过的其他法律和决定,总统只可延缓实施,把法律退回议会,由议会在
15
天内再审议。如议会仍坚持原来的意见,总统必须公开颁布。总统可亲自到议会发表讲演或致函议会,亦可通过各部部长向议会转达其意见。各部长可向议会各专门委员会作出答询。各部部长宪法上没有必须出席议会或专门委员会听证的义务,但一般当议长或专门委员会主席要求时无人拒绝。总统出国或因故不能行使职权,议长代行总统职务。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的产生
塞浦路斯议会实行一院制,相当于众议院,每五年选举一次。
1960
年独立后议席为
50
个,希、土两族按
7
:
3
的比例占有。
1963
年土族议员退出议会后,议会只剩下希族议员。根据
1985
年宪法修正案规定,议员总数增至
80
名,希族
56
名,土族
24
名,任期
5
年。自土族退出议会后,土族的议席空缺至今,但议会一直为土族议员保留其席位。塞浦路斯的马龙、亚美尼亚和拉丁三个少数民族也选出代表出席议会会议,但不是正式议员,没有审议权。塞议会议席按比例制分配。全国各地在同一天进行直接秘密投票,普选产生议会。议会选举工作由内政部组织实施,内政部常秘(副部级)担任总监票人。
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享有选民资格。年满
25
周岁、无不良犯罪记录且无严重疾病的公民享有候选人资格。
议会可在任期届满前任何时候自行解散,但须召开全体会议由绝对多数作出决定,决定包括确定新一届议会选举日期和首次会议日期。新一届议会选举日期应定于作出决定后
30
天至
40
天之间。新议会的首次会议必须在选举结束后
15
天内召开。
新一届议会首次会议在选出新一届议长前,由年龄最大的议员主持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邀请其他选举出的议员按照宪法第
69
条的规定进行任职宣誓。缺席首次会议的议员及在新一届议会运作期间选出的议员,任职前必须按宪法第
69
条规定宣誓。议员宣誓就职后,可以根据宪法第
72
条的规定选举议长。议长宣誓就职后可指定议会工作人员和行政秘书并邀请其就座。
塞第九届议会于
2006
年
5
月
21
日
选举产生,其中劳动人民进步党
18
席,民主大会党
18
席,民主党
11
席,社会党
5
席,欧洲党
3
席,生态环境党
1
席。
四、议会职权
议会为最高立法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1
.
修改宪法
修宪是议会最重要权力之一,除规定国体、政体等基本宪法条款外,其他条款都可由议会多数表决通过的法律进行修订。
1963
年土族议员退出议会后,议会曾四次修宪:
1989
年,对第
111
条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进行修改;
1996
年,将第
63
条关于公民选举最低年龄从
21
岁修改至
18
岁;同年,对第
66
条第
2
款项关于议会出现空缺时须进行补选的规定进行修改;
2002
年,对第
47
条、第
118
条、第
119
条进行修改,以确保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2
.
制定法律
3
.
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况
当战争或其他威胁国家安全的情况发生时,部长会议有权起草紧急状态令,交议会表决通过后,呈总统签署并发布,同时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
4
.
弹劾总统
议会在总统
5
年任期结束时召开会议,接受总统的离任宣誓。议会可因总统叛国或严重渎职对其启动弹劾程序。当总统有叛国行为时,由五分之一议员提交决议并由四分之三议员表决通过后,可将决议递交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决定是否对总统进行起诉。当因总统身体健康恶化或需长期离职而不能有效行使职责时,由五分之一议员提交决议并由简单多数表决通过后,可将决议提交最高法院。
5
.
监督政府
除立法职能外,议会还能通过各种途径对政府及其官员的行政权力进行监督。议会对政府的间接监督主要体现在议会可以对政府提交的财政预算等议案进行修改或否决,同时调查政府官员舞弊情况的监察官每年须向议会提交年度报告。直接监督体现在议会可以对各部门的执政行为进行质询,并在议会全体会议上就其回答进行讨论。议员的问题涉及各个方面,如果相关部门在
30
天内没有答复,或答复不能令议员满意,议员有权将问题提交议会全体会议讨论。如果问题涉及面更广或更专业,议会有权直接在全会上进行讨论或将问题提交议会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议会可就某些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组成临时委员会,如遇紧急情况或事关重大时,可就某些问题直接进行讨论。议会不仅能通过表决使法案生效,同时也密切关注各项法律的实施情况。
6
.
监督经济金
融政策的制定
通过立法及对政府部门的制约,议会对经济金融政策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影响国家财政预算。财政预算必须通过议会的同意才能实施,这样议会就能对公共支出、发展计划、社会服务、难民援助等开支进行审查和评估。财政预算必须在新的财政年度开始前
3
个月提交议会进行表决。如果预算在新的财政年度开始后尚未提交议会,议会可以在不超过上年的预算的基础上直接决定新财政年度
1
月份的预算。如果预算经议会通过后,出现其他需要追加预算的情况,政府可向议会提交补充预算。议会还在其他方面影响政府的金融政策。政府各项贷款、税收、公共收费都必须提交议会通过。总检察官须在年终时向议会提交关于财政预算实施情况的年度总结,中央银行行长每
6
个月须向议会提交银行报告。
五、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的职责:
1
.
议长应按宪法和议会议事规则及法律履行其职责。
2
.
议长职责如下:
(
1
)维护与会期间的秩序,确保议事规则的遵守,按照议会议事规则处理事宜,对有争议事宜提出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保证议会审议的顺利进行。
(
2
)出现对议事规则有争议的事宜,需指出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或提供必要的信息,或请发言人继续陈述或要求违背议事规则的人遵守秩序。
(
3
)任命高级职员及行政职员并监督他们履行职责的情况。按议会预算规定支出费用。
(
4
)在议会与会期间或会后代表议会正式表态,代表议会出席正式仪式和招待会。
(
5
)代表议会、共和国总统及国家其他官员致词。
议会不设副议长,议长出国时,由年纪最长的议员代理议长。议长下设秘书长,负责审查法案和法律,对议会的程序性问题提出参考性意见。
议会根据各政府部门分别设置相对应的专门委员会,由
5
至
11
名议员组成,二分之一成员为专门委员会会议法定人数。委员会决定由简单多数表决通过,如人数相当,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有决定权。议会现共设
22
个专门委员会:
1
.
国防委员会
2
.
农业及自然资源委员会
3
.
人权委员会
4
.
打击犯罪与毒品走私委员会
5
.
塞浦路斯问题委员会
6
.
商业与工业委员会
7
.
外事委员会
8
.
劳工与社会保障委员会
9
.
内政委员会
10
.
欧盟事务委员会
11
.
组织机构与行政管理委员会
12
.
男女机会均等委员会
13
.
法律事务委员会
14
.
财政与预算委员会
15
.
教育委员会
16
.
发展计划与公共开支监督委员会
17
.
环境委员会
18
.
难民事务委员会
19
.
交通与工程委员会
20
.
卫
生委员会
21
.
议会规章制度和议员权利委员会
22
.
金融政策监督特别委员会
各议会委员会的会议由委员会主席或在主席缺席时的代表召集并按议事程序主持。各委员会可在委员会主席认为合适的时间召开会议,也可在代表一个议会小组的代表提出召集会议的要求后召开会议,但此要求需及时通知委员会全体成员。
各委员会会议一般在议会大楼内举行,如有特殊原因需在大楼以外的任何一个地方举行会议,委员会可自行作出决定,但要将此决定报告议长。当委员会成员访问一个特殊的地方时,可以在那里举行非正式会议,但不能表态或作出任何决定,表态和决定可在日后在议会大楼内召开的一般会议上作出。
各委员会开会,必须有半数委员会成员到场方可召开会议。
议会在对一个公共议案或私法法案或其他特殊事宜作出决定前,此议案或私法法案或其他特殊事宜可在一个委员会或多个委员会进行辩论。如需对公共议案或私法法案进行解释,并且此议案涉及到多个议会委员会时,议长有权召集相关委员会开会。如议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第一个与此议案相关的委员会主席将召集委员会联合会议。委员会必须尽快处理相关议案,准备报告材料并在第一时间周知所有议员。
委员会可自行决定研讨的问题。除议会要求其进行讨论的议案外,各委员会还可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并通过委员会全体表决决定其需要研讨的问题。如果没有经过全体表决通过,提出问题的议员可以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委员会主席作出解释,如确实有必要委员会对此问题进行讨论,通过多数表决同意,可将该问题列入委员会待讨论问题清单。
委员会讨论程序如下:
1
.
提出个人议案或需委员会讨论问题的议员必须亲自出席委员会相关会议,以便对自己的提案作
解释说明。如确有原因不能出席,可委托党内其他议员代为出席。
2
.
在讨论政府提交的议案时,委员会必须通知相关部长出席委员会会议。
3
.
相关部长出席委员会会议并表达自己的意见。
4
.
委员会可以要求任何组织、官方机构、社团、工会、个人或法人对其正在讨论的问题提供证据、表达意见或进行解释说明。
5
.
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自行决定是否采信所提交的信息和证据。
6
.
如有公民希望对某个正在讨论的问题表达看法或解释说明,他可以通过议会委员会服务部向委员会主席提出书面申请。
7
.
相关信息及证据收集的程序由委员会自行决定。
8
.
委员会主席须通知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除非有特别要求,将对外公布。委员会可根据信息提供者要求对信息保密。
9
.
如果一个政府部委或行政部门被要求出席委员会听证会时,其出席的程度可由其自行决定。前款并不否定委员会在必要时要求特定的政府官员或公务员出席其听证会的权利。
10
.
委员会可要求相关政委部委或行政部门在听证会前提交一份关于此问题的备忘录。如果政府部门相关人员亲自出席听证会并阐述其观点,在听证会结束时,同样可向委员会提交一份阐述其意见的书面备忘录。
11
.
当提交的所有材料分发到委员手中后,委员会可以首先要
求出席听证会者对其提交的材料及与材料相关的其他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12
.
委员会对所提交材料进行闭门会议进一步审核。
13
.
首先,委员会主席要求出席听证会者对其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简要或详尽的说明;随后委员会其他成员可进行提问。
14
.
在此阶段,委员会成员并不表达自己的立场和所作出的结论。
15
.
如果委员会主席认为所提交的材料中有对委员会或其他机构的不当措词,可拒绝接受材料或要求删除不当措词。
16
.
委员会主席有责任保护出席听证会者不受不当指控或人身攻击。
委员会成员的发言权需得到委员会主席许可并只能就正在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发言的委员必须以“主
席
先生……”开头。得到许可的委员发言不能被打断,除非委员会主席同意。如果委员会主席认为委员行为不当,跑题或言不达意时,可取消其发言权。
如果委员会成员发现所讨论的问题与自己直接或间接相关,应尽快告知主席及其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的表决。当委员会主席认为问题已经充分讨论时,可授意委员会对此进行最终表决。
委员会的决定由多数表决通过,如表决人数相当,委员会主席或其代理有最终决定权。
委员会在对会议内容公开及处理保密文件时有如下规定:
1
.
委员会会议对公众开放,除非委员会另行决定
。
2
.
进行最终表决时,不对公众开放,但全程录像。
3
.
分发到委员会成员手中的机密文件不能向非议会成员透露,除非委员会主席同意。
4
.
机密文件泄密时,委员会主席必须进行调查并向议会全体会议提交调查报告。
委员会可以授权由委员会成员组成小组对某些问题进行研究。小组将研究结果提交所有委员会成员。小组成立时,委员会主席可指定小组长。小组应尽量遵守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委员会会议一般只做会议纪要,如果讨论的问题特别重要,委员会可要求对会议逐字记录。委员会主席保证会议记录分发到每一个委员会成员手中,除非委员会主席特别同意,记录保密并不得对非议会成员透露。
对某问题讨论结束后,委员会须准备一份报告呈议会全体会议审阅。报告由委员会秘书起草并分发到每个委员会成员手中,如在特定时间内无人提出反对或异议,视为定稿并分发给每一个议员。如果委员会认为需要对报告草案进行审查,则须将草案提交委员会进行最终审查。如果委员会成员对报告内容有异议,可简要提出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将被包含在最终报告中。委员会主席或其缺席时,代理人在议会全体会议上陈述报告。如果报告中出现技术性而非实质性错误时,委员会主席可对其进行更改。
对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可向委员会秘书提出并由其告知所有委员会成员。如果提出的问题需作进一步调查,委员会将决定其调查程序。委员会一般不对匿名提出的问题进行讨论,除非所涉及的问题相当重要。委员会在第一时间内向提问者反馈问题进展情况。
议会高级职员的职责包括:协助议长处理议会事宜,与会期间宣读总统指令的文件,对要求发言的议员按次序登记,协助议长进行表决工作并将其结果落实到书面。
议会行政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协助议长维持会场秩序,确保议长的指示得以执行。
六、议会会议制度
新议会选举出后的第一次会议必须在
15
天之内召开,根据宪法对议会的职能和决策程序作出规定。规定会期为
3
到
6
个月,但实际上会期一般持续
9
到
10
个月。
议会每年
9
月至下年
7
月开会。每周四举行例会,对公众开放,三分之一议员为法定人数,例会内容逐字记录并发表。遇有紧急议案,随时举行紧急会议。
遇紧急议案,议长可根据
10
名以上议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
10
名以上的议员能够向议长提出召开特别会议的书面请求。他们必须说明需要讨论的问题及召开特别会议的理由并在请求书上签名。如不能亲自签名,可授权别人代签,但必须附上授权书。议长必须在收到请求后
5
天内将特别会议列入议会日程,
8
天内召开特别会议的第一次听证会。听证会日期确定后,议长必须向所有议员告知书面请求的内容。第一次听证会上,议会讨论提交的议题是否纳入议会日程,如果决定将其纳入日程,则可立即就该议题进行讨论,或在下一次听证会上进行讨论。
议长可召集议会各政党领导人召开“领导人会议”。该会议最初是为解决某些特别问题而专门召开,但现在“领导人会议”已机制化,主要对议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的立法和决策起指导协调的作用。
七、议会立法程序
1
政府议案和个人议案的立法程序
(
1
)解释议案
a
.
提出政府议案和个人议案时都必须附加一份详尽的解释报告,对议案进行说明并阐述提案的原因和必要性。
b
.
提出个人议案的议员必须在议会会议开始前向议长提交一份议案及其解释报告。
c
.
政府及个人议案将在议会会议上介绍给全体议员,并且尽早在议会公报上发布。议案的副本在第一时间分发到所有议员手中。
宣读委员会报告。
d
.
相关委员会关于议案的报告由委员会主席或其代理人在议会全体会议上宣读。
(
2
)议案辩论及表决程序
宣读委员会报告后,议员们对议案进行逐款辩论和表决。
(
3
)议案修改程序
a
.
对议案的任何修改应该在逐款辩
论和表决前向议长提出,如在辩论时提出,须得到议长同意。
b
.
对议案的修改包括书面和口头修改。所有修改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分发到所有议员手中,口头修改的提出必须得到议长的同意。
c
.
对修改的辩论和表决。议会辩论和表决的一般程序是首先微小的改动、其次较大改动、最后主议案。辩论和表决的程序由议长决定。
d.
对数据和语法的修改。逐款辩论和表决完成,且议长表示对该问题的讨论结束后,不能再提出除数据和语法之外的任何修改,这些修改不能改变议案的意思。
e
.
对含有不当表述的修改。如提出的修改中有不当表述,议长有权不让提出修改
的议员对其修改进行阐述并有权不将其修改付诸表决。
(
4
)议案的最终表决
逐款辩论和表决结束后,议会将进入最终表决程序,此时只需宣读议案的名字并将此议案作为一个整体由议员们进行投票。表决结束后,除对为什么投否决或弃权票作出解释外,议员不能再就该问题发表意见。
(
5
)总统签署议案
a
.
议案由议会表决通过后,议长将法案呈总统签署,其后正式生效。
b
.
议会对退回法案和预算案的再审议。
如果法案被总统退回,议长须在
3
天内通知所有议员,议会在
15
天内对退回的法案进行再审议;或按宪法第
51
条第
2
款项的规定,在
30
天内对退回的预算草案再行审议。
2
.
立法程序中的规章制度
(
1
)议员就座陈述
议员就程序次序,观点阐述,规则运用等问题的陈述可在其座席进行,不必在演讲台进行。如有充分的理由,议长将允许议员在其座席上进行陈述。
(
2
)发言许可
议员可举手示意,得到口头允许后方可发言。
(
3
)议长邀请发言
议员可在议长邀请其讲话后发言。
(
4
)同时要求发言
如同时两个议员要求发言,议长将发言权给予他认为是第一个提出要求的议员。
(
5
)一个议题多次发言
除得到议长允许外,议员就一个议题只能发言一次。以下情况除外:
a.
如果议题的重要部分被曲解或被别的议员指责,在不提出新议题的情况下可再次发言。
b
.
本人是一个动议或一个修正案本质修改而不是结构修改的提议者。
c
.
个人法案提出辩论的提议者。
d
.
在对议案或私法法案进行辩论之前代表委员会发言的议员。
e
.
对另一个议员的发言提出完全不同的看法或提出新的观点或新的思想。
f
.
前一个议员对其进行人身攻击。
(
6
)对议员提出的动议或修正案的支持
议员可在其座位上起立表示支持一个动议或一个修正案,支持发言将不被列为对此动议或修正案的发言。
(
7
)念讲稿的限制
议员不需念讲稿,但可以摘取书中或文件中的内容以支持自己的观点,也可在发言中用笔记提示自己的思路。议员可在下列情况下念手稿:
a
.
介绍某项个人议案或提议对某个题目进行辩论或回答问题。
b
.
讨论预算发言。
c
.
党派领导人在议会发言,议会发言人或他们的议员。
(
8
)议员不能偏离辩论主题
议员在对一个议案或修正案或辩论主题表示推动或支持时,不应偏离主题,如遇议员发言时偏离主题,议长将提醒其返回主题。
(
9
)对审理中事宜的表态
议员在发言中如涉及任何特殊的正在审理中的事宜,需持公正态度,不得作出有碍案件公正处理的表态。
(
10
)违反规程
除有新内容或新情况外,任何对议会开会期间已表态的特殊事宜要求重新审议将被认为是违反规程。
(
11
)打断议员发言
任何一个议员不得打断另一个议员的发言。下列情况在得到议长的许可后除外:
a
.
就程序事宜或维持秩序事宜打断发言。
b
.
经发言议员同意后,向发言议员解释其提出的问题。
(
12
)议事日程上特殊事宜讨论的推迟
如出席本次会议的大多数议员要求推迟对议事日程中某个特殊事宜的辩论,此辩论可推迟到议会下一次会议进行。
(
13
)辩论结论和表决
议长不接受任何议员提出的对某个议案在议会进行表决的动议。但以下情况除外:
a
.
已对议案进行过充分的辩论。
b
.
接受此动议与议事规则不矛盾,同时也不违反任何议事规则。
(
14
)对某一动议进行表决的程序
按照规则第
32
条规定,议长可提议对某动议进行表决。同意方议员和反对方议员各自就此动议进行
15
分钟的陈述,陈述结束后议会进行表决,表决后不再进行进一步的辩论或修改。
(
15
)辩论结论
对某个动议辩论作出的结论必须赢得出席会议三分之二议员的同意。
(
16
)遵守规则
议员在议会开会或议会其他委员会开会期间必须遵守议事规则的条款,对宪法和国家职能表现出充分的尊重。
(
17
)会议期间议员的行为举止
议会召开会议期间,出席议员必须遵守下列几点要求:
a
.
举止行为要符合自己的身份以及所承担的责任。
b
.
不得有阻碍议事程序顺利进行的行为。
c
.
不得使用辱骂语言攻击其他议员。
3
.
与附属法例、公众文件及请愿书相关的立法程序
(
1
)向议会委员会提交附属法规条例
提交至议会的附属法规条例须于提交同时在议会的有关委员会进行辩论。
(
2
)议会委员会对附属法规条例的研究以及相关报告的准备
议会有关委员会应尽快研究被提交的附属法规条例并准备相关报告。
(
3
)采纳附属法规条例的程序
针对附属法规条例及其相关报告所进行的辩论,以及针对修订请求和投票请求的辩论,都需最大程度地在参考公法及私法的规程下进行。
(
4
)公众文件以及请愿书的提交
公众文件以及请愿书应同样被提交至议会内的有关委员会,经过研究之后有关委员会应向议会提交相关报告。
八、议员制度
1
.
议员的权利
议员无须为所发表的观点和议会的投票结果负责;议员享有豁免权,不得擅自将议员驱逐、逮捕和拘留,除非得到最高法院的批准。
每名议员配有一名议员合作专家(
parliament cooperator
)
,
负责为议员提供专业意见,该专家不做一般性的秘书工作。议员每月的工资约
4000
欧元。根据汽车排气量,议员购车享受一定比例的免税。议会每月向议员提供一定数额的交通补贴费。
2
.
议员的义务
议员必须忠于祖国,尊重宪法,努力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议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将由议会高级职员确认,出席议会其他委员会会议需在其登记簿上登记,登记簿将由其委员会主席在会议结束后签署。
议员如不能出席月内某一次会议,需在会议召开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议长。议员如不能以书面形式通知他缺席一事,将被视为无正当理由缺席。
任何一名议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出席议会会议,或连续四次不出席其所在委员会的会议,将被剥夺领取全月议员津贴的权利。
任何一名议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缺席议会会议或连续三次缺席其所在委员会会议,将只能领取半个月的议员津贴。
任何一名议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出席他所在的委员会会议,此议员将只能领取三分之二的月议员津贴。
议员不得兼任内阁部长、市长,或在市政委员会、市政厅、军队或国家安全及公共机关中任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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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监督委员会
议长及三名由选拔委员会推举的议员组成监督委员会,每月在固定日期开一次会,讨论议员缺席议会会议及其他委员会会议的事宜,并评定出议员缺席会议是否属于正当理由。
议长将通知财政部部长对缺席议员的惩处决定,财政部将根据议会决定在发放下个月的议员月津贴时扣除缺席议员的全月议员津贴或部分月津贴。
监督委员会评定议员正当理由缺席的标准包括:健康原因,死亡或家人有严重疾病,因公出国或委员会批准的因私出国。
议员被扣除的津贴将存入一个由监督委员会管理的特殊基金会,议会将根据规则决定怎样使用这笔资金。
九、议会党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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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自塞浦路斯独立以来,参与国际性议会活动一直是塞议会的主要目标之一。
1987
年成立的国际关系事务部建立了一个框架,在该框架内,议会系统地开展多方位、多层次的国际事务活动。最大程度地研究议会外交的现有可能性也是一项主要任务。从最初只和周边国家、欧洲国家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成员国的议会建立双边关系,到现在已逐渐发展成和世界各国议会建立双边关系。目前,议会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议会都保持着友好合作关系,并在国际范围内发挥着积极作用。
在联合国有关决议以及欧盟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努力解决塞浦路斯问题是议会国际事务活动的重要内容。此外,议会在塞加入欧盟的进程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包括协调国内立法程序与欧盟法律条文,以及在欧洲范围内发展议会外交。通过不断强化双边关系,积极参与欧洲及国际性议会组织和活动,塞议会也在更广泛的国际事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互访以及建立与其他国家议会之间的友好合作组织是塞议会发展双边关系的重要方式。目前塞议会与其他国家议会进行不定期交流。
有关塞浦路斯问题的一些重要决议和声明在欧洲及国际议会组织中获得通过是开展国际事务活动的重要成果之一。
塞议会是欧洲议会大会的成员。塞议会也是欧洲安全合作组织议会大会、亚洲议会和平协会、欧洲—地中海议会大会、地中海议会大会以及东正教国家议会大会的创始成员之一。
塞浦路斯自
2004
年
5
月
1
日
加入欧盟之后,塞议会与欧洲议会的关系进入到新的制度化框架之内。此外,塞议会也在努力加强同其他欧盟成员国及候选国议会之间的合作关系。
塞议会主要在议长、外交事务常任委员会以及驻国际性议会组织的塞浦路斯代表团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事务活动。
塞议长在塞国内外参加众多国际活动,其中包括与其他国家议会和国际性议会组织的议长,就塞浦路斯问题当前发展情况以及更广泛的国际政治问题进行常规性交流以获取信息。议长出访在与塞外交部沟通后由议长本人自行决定。其他议员的出访如果是定期交流,不必报批。塞国小,议员少,一般将必要的出访在议员中酌情分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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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国家议会之间的友好合作小组
塞议会大力推动建立与其他国家议会之间的友好合作小组,并相信友好合作小组是与各国议会之间不断加深对话及合作的重要方式。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塞议会已与
37
国议会建立友好合作小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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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国际关系事务部
议会国际关系事务部成立于
1978
年,为推动塞议会全面开展国际事务活动提供常规性协助。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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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议会国际事务官员的责任
(
1
)推动促进塞浦路斯与其他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议会联系。
(
2
)推动促进塞众议院与其他议会及国际议会组织之间双边和多边关系的建立与发展。
(
3
)为国外议会代表团访问塞浦路斯以及塞议会代表团参加国外议会活动准备并操作相关计划。
(
4
)协助塞议会代表团安排出国访问。
(
5
)在其工作范围内进行起草报告、收集数据、研究等工作。
(
6
)起草向其他议会以及国际议会组织提供相关信息的报告。
责任编辑: 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