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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将被改编成电影《操场》一事引发社会关注。该案被害人邓某某的家属认为,制片方未获家属授权,担心被“胡乱改编”,已委托律师周兆成处理影片改编可能涉及的侵权纠纷。

8月13日,《操场》导演阿年公开表示,其团队将根据事实依据进行创作。8月20日,周兆成发布声明称,希望制片方可以积极主动与家属沟通,获得合法授权。若依然置若罔闻,将择日提起诉讼。

此事件引发互联网热议。有观点认为,根据案件事实改编的电影,有可能对被害人家属造成二次伤害,改编应该经家属同意;也有观点认为,《操场》是根据公开真实案件改编,观众享有知情权,无需经过当事人家属的许可。

对此,人民网《人民说法》栏目邀请法律专家进行解读。

改编是否一定要取得原型人物及家属授权?

记者从国家电影局官方网站查询获悉,国家电影局关于2020年3月全国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公示的通知中显示,由浙江漫光年影业公司送审的《操场》已经通过备案,立项号为影剧备字[2020]第1885号,从剧情梗概来看,与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高度重合。

对此,有专家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案件真人真事客观存在,事件本身不属于文化创作,因此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不侵犯人身权的前提下,不一定要取得原型人物及家属的授权。

著作权法在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

“真实的社会事件,没有‘版权’。” 专家表示,从法律角度来说,只要注意避开侵犯原型人物人身权,而真实故事又不一定存在著作权的话,那获得原型人物或家属的授权就不是必备环节,因为实际上“无权可授”。

无需授权就可以任意改编吗?

《操场》以实际案例作为素材,创作文学作品,符合文学艺术创作规律的要求,又能够满足公众知情权,因而可以将这一案件拍摄成电影。但应当怎样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基础上,更好地保护好当事人的隐私权,避免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隐私和名誉受到损害?专家认为,一方面,应当妥善处理情节和人物,不能用写实的方法创作,将人物和情节尽量虚化;另一方面,应当与当事人家属进行沟通,毕竟这部电影取材于被害人的隐私经历,应当征得同意。至于是否有偿使用,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公开权的许可使用规则,双方做出约定;同时也要遵循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保护好死者的隐私利益。

虽然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电影拍摄前必须取得人物原型及家属的同意,但从合乎行业规则的角度看,制片方在电影或者电视剧开拍前取得原型人物或家属同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纠纷。

无需授权,但不等于可以随意改编。 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明认为,在没有征得原型人物或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如果影片《操场》制片方为了打造看点在真实案件基础上进行的改编产生失实,且造成公众对原型人物的误解,使原型人物及其亲属的社会评价降低,那么,就会构成人格名誉侵权。家属可以依法维权,要求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以2018年的电影《我不是药神》为例,据媒体报道,该电影上映期间,男主人公原型陆勇曾发出律师函表示,电影中男主人公“程勇”破坏了他的形象,想要一个公道。虽然最后以和解告终,但从中可以看出,如果改编使原型人物遭到公众误解或社会评价降低,当事人或其家属可以依法维权。

现实改编如何权衡法与情?

与此同时,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张学明律师告诉记者,此类事件的改编更要从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注重人文关怀。电影《操场》制片方未经家属同意改编为电影,不仅有可能面临侵权纠纷的法律风险,还会对被害人家属造成二次伤害。张学明建议,片方应当和被害人家属进行沟通,让被害人家属知情、安心。做到警示与教育的社会意义与公序良俗、人文关怀、合理合法的有效统一,真正做到既满足社会对案件知情权的需求,又不损害弱势群体的正常愿望。

《操场》改编内容最终走向何方,还需公映后才能知晓结果。专家表示, 对于任何形式的艺术作品创作而言,建议多些人文关怀。

(文中所引用观点因受访专家要求隐去姓名)

(责编:吴楠、邓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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