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校长办公会讨论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
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
(
教育部第
41号令
)
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
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
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将知识学习、能力培养和素质教
育紧密结合,将传承知识、应用知识和创造新知紧密结合,将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紧密结合,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培养高素质、创新型、国际化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未来精英人才。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一致、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加强国际交往知识与礼仪的学习,提高跨文化交流能力。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
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我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
依照法律、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和学生社团,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
)
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其他资助;
(五
)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
项;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二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努力完善人格,诚实守信,尊敬
师长,团结同学,珍爱生命,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的相应义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的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推迟入学。
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
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病、应征入伍、自主创业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最长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
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
(五
)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保留入学资格办理。
本科生和研究生新生复查程序和办法分别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实施细则》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
续。学生注册必须由本人持学生证在规定的日期内办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在注册日前提出暂缓注册申请,经批
准后方可暂缓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的学生,办理有关手续后注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照所修专业培养方案,参加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课程成绩载入学生个人成绩档案,毕业后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不合格者应当重修该门课程;选修课不合格者可重修或申请改选其他课程替代。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等成绩管理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依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规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按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成绩合格者,方可取
得学分。学生应当按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规定开课学期修读课程,条件允许下可跨学期选课。除毕业学年外,本科生不得连续
两学期每学期选修学分低于
12学分。学生所在年级异动按《对
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分制
管理办法》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
程学习。学生在外校(含境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
)
,
经
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可载入学生个人成绩档案,并折算替代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组(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
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依
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
获得学分,载入学生个人成绩档案,离校后归入学籍档案。学生
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可载入学生个人成绩档案,并折算替代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组(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
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
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学生一学期某门课程缺课学时达到该
课程总学时四分之一的,取消本门课程期末考试资格,该门课程
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无故缺席情节严重的,依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
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给予约束和惩戒;对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
施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全日制本科一年级、二年级学生,研究生一年
级学生,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且能提供证明的,可以申请
转专业;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定向生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
的,不得转专业。本科生转专业的具体要求及程序按《对外经济
贸易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研究生转专业的具体要求及程序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
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
)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
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
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
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
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本科生转学的具体办法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研究生转学的具体办法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
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或按学校要求休学:
(一
)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二)因自主创业暂时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
)
学校根据医院诊断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其继续在校学习将影响本人或他人健康的;
(四)学校认为其他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的,经学校批准方可休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限应当以年为单位进行申请,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
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本地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否则其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科生、研究生休学与复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
细则,分别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五
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本科生同一学期出现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四门(含)以上或必修课程达三门(含)以上,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必修课程门数达到四门(含)以上,给予学业警告;第二次达到学业警告条件,给予退学警告;第三次达到学业警告条件,予以退学;
(二)
本科生在校学习连续两个学期每学期选课不足
12学
分
(
不含毕业学年
)
;
(三
)
除服兵役者外,本科生自入学报到之日起在校学习和
保留学籍时间超过六年。其中五年学制顺延一年;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从录取为新生当年的新生入学报到日计算;
(四
)
研究生一学期同时有五门
(含
)
以上研究生课程不合格,或者三门(含)以上必修课不合格;
(五
)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或者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的;
(六
)
研究生未经批准擅自出国
(境
)
一个月以上,或者已经办理出国申报手续但逾期两周不归;
(七
)
经校医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八)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九)超过学校规定的限期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
(十
)
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无特殊理由两周内不办理
复学手续;
(十一
)
符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退学条件;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需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本科生、研究生退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分别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我校本科生学制为四年或五年;硕士研究生学
制为两年或三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四年。各专业学制以当年招生简章及培养方案为准。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提前毕业或延
长学习时间。申请提前毕业者,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三年
(含
)
;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两年
(含
)
;
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三年(含
)
。申请延长学
习时间者,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其他保留学籍时间,应征入伍不在此列)为学制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提前毕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
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本科生结业后两年内,经学校批准,可以参加重修或补作毕
业设计、论文、答辩,考核合格后,达到毕业要求的,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不含荣誉学士学位证书
)
。
硕士研究生结业后一年内、博士研究生结业后两年内,达到
毕业要求,申请毕业
(学位
)
论文答辩且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未申请者,学校不再受理。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后领取写实性学习证明;在校学习满一年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本科生、研究生毕业、提前毕业、延期毕业与
结业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分别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
学籍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
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
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
件;个人信息变更发生在非在校期间,或者无法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的,学校不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严格依据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主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同时符合辅修
双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位授予单位颁发
(辅修双学位
)
学位证书;对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要求,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业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
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
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
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
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
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五十四条
学生按照学校关于学生团体管理的相关规定申报、注册、注销学生团体及开展活动。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学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须报学校批准。未经学校批准开展的活动,学校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科生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二三课堂管理办法(试行
)
》参加二三课堂课程,修满学分方可毕业,获得第二课堂成绩单。
第五十六条
本科生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实施细则(暂行
)
》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获得相应
学分。研究生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寒假社会调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提倡、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学
生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
课外活动应安排在课堂教学以外的业余时间,不得影响正常的教
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同时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本科生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依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勤工助学实施
办法》开展,研究生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依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开展。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
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举行;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六十条
学校鼓励学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通过建设学术社
团、举办学术讲座、创办学术刊物、举办学术论坛、开展学术研讨、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方式拓展学术视野,提高学术素养,提高学术研究和科研创新能力。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对外经济
贸易大学学生文明使用网络管理规定》,文明使用网络,自觉约
束网上言行,强化网络伦理道德修养。学生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校园网实名管理、论坛用户实名注册。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宿舍实
行公寓化管理,由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住宿。住宿学生需签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公寓住宿协议》,按学校规定的收
费标准和时间缴纳住宿费,并严格遵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发挥其在学生与公寓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和桥梁作用。
第六十四条
在学校可提供住宿条件的情况下
,学生不得私
自到校外住宿,对特殊原因需在校外租房的学生
,须经本人与家
长双方签字后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管理部门审批后报学校公寓管理部门备案。为节能减排或维修需要
,假期可实行学生集中住宿。
第六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学习国际交往礼仪,遵守国家和学
校的外事纪律与规定。学生在国际交往中,应自觉维护党和国家
利益
,维护民族尊严,不做任何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与外国友人交往既要热情友好、以礼相待,又要注意内外有别,提高警惕,保守国家秘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
“优秀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
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九条
本科生的评估和奖励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
科生奖助工作相关规定进行评定;研究生的评估和奖励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相关实施办法进行评定。
第七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纪
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对其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文、买卖论文的;
(六
)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
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五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相关
职能部门提出处分建议,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学
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或其他涉
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分或处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期限为
6-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
生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八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规定的工作原则和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八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
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
第八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
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
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
长不得超过
6个月。
第八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
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日内开展复查工作,作出复查
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
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八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
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六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七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
1号
)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
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
(
教育部令第
41号
)
相抵触的,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对接受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
(外经贸学学生字〔
2017〕398号
)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的有关学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