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芜湖市顺航船舶修理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安徽省船舶办、安徽省船检局、芜湖市经信委[证书编号004]以及芜湖市港航管理局(芜港经字B070)批准许可,具备正规合法经营手续的船舶三级I类维修企业。 公司自成立以来,凭借自己的优势以及全体50多名员工,诚信、务实、成就自我的经营宗旨,长期为芜湖市长江沿线的众多船舶经营者提供了良好的服务,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及客户一致好评。同时我司也为芜湖市武警支队船艇大队船舶提供长期维保服务,为地方部队建设与发展作出了贡献。公司自成立以来,我们一直依法规范经营,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船舶修理等级证书也在有效期内。 公司一直以来为适应长江航运的发展,并按主管部门做大做强的要求。近年来不断追加投资,更换修船相关设备及区安全局的整改意见完善安全设施,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而2017年6月5日我公司收到芜湖港航局下发的芜港航责改字[2017]第000050号责改通知书,并认定我公司未经依法批准,违法使用岸线,并限期拆除的通知。我公司感到特别困惑与不解。 ①芜湖市港航管理局于2006年1月6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交通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三十八条之规定,并准予我公司港口经营许可。另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岸线清理整顿及岸线分类调整的意见》,我公司属于二类使用岸线。 ②我公司为响应中央政策,积极参与交通部关于老旧船舶及生活污水改造。《内河船型标准化船舶拆改新建拟发放补贴资金公示表》(2016年第6期),有芜湖市港航局及芜湖市财政局专项资金已发放到位。如港航局说我司违法使用岸线,请问市长大人这港航局是拿财政部专项资金在违法审批补贴的吗? ③芜湖市港航局在下发责令通知书前,未做充分的调查与了解,而下发的通知书上公司经营人以及公司都不吻合。 鉴于以上三点说明,望市长大人本着和谐、法制、公平的原则,以及克强总理实干兴邦的精神,为我公司及所有员工的家庭生活、生计角度出发,就芜湖市港航局6月5日下发的责改通知书一事,以及单方面停电、停水对我司造成的经营损失,要求芜湖市港航局给予我公司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与说法。 现由于芜湖市长江岸线整治,以及芜湖市滨江公园整体规划,需要动迁我公司经营场所。为配合政府工作,我们将积极响应号召,予以迁移。但考虑到长期以来我公司与相关单位固定维修业务关系,尤其员工安置问题,无法着落。只有重新生产,方可解决矛盾。为此特恳请政府领导能给予我公司在市属长江流域的船舶工业园内划拨相当岸线基地。便于发展、生产,万分感谢! 此致 敬礼 芜湖市顺航船舶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7月31日
您好!您通过市长信箱反映的市港航局责令您公司进行整改相关问题,市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市港航局认真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执法文书的下达。2017年6月5日,市港航局以芜港航责改字[2017]第000050号“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向您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您公司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该局是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长江干流岸线集中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芜政秘[2017]110号)的要求,履行执法主体责任。
二、关于各类非法码头的认定标准。根据省政府2017年第92号专题会议纪要文件精神,非法码头认定标准:对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颁布之前建设、且选址符合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产条件基本满足法律规规要求的,可认定属于应当规范提升的非法码头。除上述情况外,均属于被取缔和拆除的非法码头,必须按要求拆除。对无法规范提升的非法码头,要依法取缔、拆除。市政府实施意见所列的191个整治拆除涉岸项目,正是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确定的。您公司船舶维修点码头之所以被列入整治,主要是不符合我市长江岸线利用规划、未依法取得岸线许可,安全生产条件(含趸船无船检证书) 和环保设施等不符合要求。
三、关于我市长江岸线分类问题。根据2006年4月印发的《关于芜湖市长江码头及岸线使用分类的通知》(芜港规划[2006]68号)精神,您公司修船点码头属于二类岸线。二类岸线码头性质为:不完全符合城市、岸线利用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永久性固定设施或安全生产设施不完善;审批手续不完备。二类岸线属临时占用,遇政府规划调整或重大项目布局,须无条件拆除。
四、关于港口经营许可问题。2005年底至2006年初,根据交通运输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市港航局向辖区内包括您公司在内的港口经营人发放了第一批《港口经营许可证》,该证书无有效期限。2009年,交通运输部以部令2009年第13号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修订,并于2010年3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规定》提高了港口经营许可的标准和条件,明确《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实行期满换证审核制度。2010年1月,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并就做新版证书的换发提出新的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和省港航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市港航局对原先发放的许可证实施了审核换证,对符合条件的换发了有效期为3年的新版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原来核发的证书予以收回作废。您公司属于安全、环保设施等方面不符合条件,因而没有予以换发新版证书。
五、关于老旧船舶生活污水改造补助问题。根据交通运输部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有关文件精神,对老旧船舶增加生活污水改造设施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的,予以适当的补助资金,并由交通运输部与地方政府财政按比例分摊。该补助资金发改对象是完成改造并通过验收的船舶,而不是修造船厂。您的船舶维修点具备船舶污水设施改造资质,与您公司是否违法占用岸线并无直接关系。
长江岸线专项整治工作,是党中央从长江经济带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不搞大开发,共抓大保护”的角度作出的一项战略决策。保护长江母亲河,人人有责,希望您对芜湖市长江干流岸线集中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理解与支持!
市港航局工作人员已与您进行了联系,并将答复函传真至您的公司。如您还有不清楚之处,请与市港航局联系,联系人:徐辉,电话:0553-3845697。
主办: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芜湖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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