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以下简称《条例》
)
,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
部门
编制了《
市工信局
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
获得本
部门
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
部门
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
部门
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本
部门
办公室(具体地址: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17F29、17F32)查阅。
一、主动公开
(
一
)
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19条、第20条、第21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
二
)
公开渠道
1
、
南京市
工业和信息化
局政府网站
;
本部门主要通过南京市
工业和信息化
局政府网站
“
政务公开
”
专栏公开政府信息。南京市
工业和信息化
局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主题、组配、体裁三种分类方式,每种分类方式包含多个一级目录,包含概况信息、公示公告、政府文件等内容。具体见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
、
新闻发布会
;
3
、
报刊、广播、电视等
;
4
、“
南京市工信局
”
政务微信等新媒体。
(三)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依申请公开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以下简称申请人
)
申请南京市
工业和信息化
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根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
一
)
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
:
南京市
工业和信息化
局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南京市江东中路2
65
号
新城大厦17楼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下午14:00—18:00(夏令时15:00—18:00)
;
邮政编码
:
210019
;
联系电话
:
025-68788
821
;
传真号码
:
025-68788786
;
电子邮箱地址
:
njgxj_bgs
@163.com
(
本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请到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提交
)
。
(二)
申请渠道
1
、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部门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由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
、
邮寄申请。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通过邮寄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
、
政府网站申请。请登录南京市
工业和信息化
局政府网站首页,根据页面相应提示提交申请。
4、
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字样,传真至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三)
申请注意事项
1、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网站下载打印。
2、
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特征性描述。
3、
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
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四)
申请办理流程说明
本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部门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
1、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
2、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
3、
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
5、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
6、
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
7、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8、
所申请公开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
9、
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
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