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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关于采取竞争方式选择鉴定机构结果公示 关于原告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裕鑫置业有限公司、程亚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采用竞争方式确定鉴定机构。2024年1月23日,在驻院纪检监察组派员监督下,本院对十八家符合报名资格及条件的报名机构进行随机摇号,摇出三家备选机构如下: 1.河南欧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中发祥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3.中诺天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机构自行承诺鉴定费用优惠幅度以及最短完成时限,确定中诺天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首选鉴定机构,中发祥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备选鉴定机构,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自2024年1月24日至2024年1月27日。 监督电话:0371-63917573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公示 (2023)豫0108刑更6号 罪犯沈长乐,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于郑州市惠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办事处杜庄村大街北13号,现住郑州市惠济区裕园小区1号楼2单元102,公民身份号码41010819740519****。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判决作出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其于2023年11月6日经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临床诊断:1.冠心病,心肌缺血,房性早搏;2.轻度贫血,巨幼细胞性贫血;3.低钾血症。沈长乐向本院申请予以监外执行。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公示。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公 示 (2023)豫0108刑更10号 罪犯杨广亮,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刘庄73号,现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保利熙悦6号楼1单元302,公民身份号码:41010519860727****。因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2)豫0105刑初701号刑事判决对杨广亮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判决作出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其于2023年12月7日经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临床诊断:1.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2.冠心病。杨光亮向本院申请予以监外执行。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公示。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0108刑更7号 罪犯王奕如,女,1990年9月1日出生于河南商水县,汉族,群众,大专毕业,无业,现住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26号院22号楼2单元284号(户籍所在地同该地址),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900901****。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1年12月2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2020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20)豫0108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以王奕如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2021年3月1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1刑终128号刑事裁定,维持(2020)豫0108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上述刑事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罪犯王奕如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怀孕生产后需要哺乳自己婴儿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豫0108刑初207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王奕如在交付收监执行过程被发现怀孕,并于2022年2月25日在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分娩生产。2022年3月18日,本院作出(2021)豫0108刑更5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以王奕如怀孕生产后处于哺乳期为由,决定对王奕如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为2022年3月18日起至2023年2月24日止。 2023年2月24日,王奕如监外执行期满,本院办理王奕如收押收监,经收监体检,发现王奕如再次怀孕,医院检查单显示王奕如中孕、单活胎。因怀孕的妇女不能收监,故送押未果。本院委托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对王奕如身体状况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王奕如目前诊断为宫内孕、单活胎,孕17+周。符合五部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2023年3月1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01司辅核45号通知书,经组织专家论证,王奕如宫内孕,单活胎。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2023)豫0108刑更2号决定书,以王奕如怀孕为由,决定对王奕如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为2023年4月13日起至怀孕分娩生产之日止。2023年8月1日,王奕如生产分娩一男婴。 经本院委托,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对王奕如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进行社区调查,该局经调查,王奕如适用社区矫正,社会危险性较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较小。 本院依法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发出征求意见函,将相关材料移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8月16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复函认为罪犯王奕如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王奕如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理应收押执行。因罪犯王奕如办理收监执行过程中怀孕,经医学鉴定属实,现王奕如于2023年8月1日生产分娩后需要哺乳自己的婴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如下: 对罪犯王奕如暂予监外执行。 (本次监外执行期间自决定之日至王奕如哺乳期届满之日,即2023年8月24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公示 (2023)豫0108刑更6号 罪犯李洋,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21016****,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大沙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杨集乡街道,现住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与绿源路交叉口向北1500米路东门面房。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作出后,同案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2023)豫01刑终4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其于2023年4月4日经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郑州市二院(刑)鉴字【2023】第091号临床诊断:高血压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左室肥厚;IMT:R0.9mm;尿微/尿肌酐37.41mg/g)。2023年7月11日,李洋向本院申请予以监外执行。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公示。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